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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政策详细解读

2009/1/9/14:03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有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供销合作总社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2009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2006年,为了让全市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市委、市政府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重庆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修改为限制燃放,市人大为此出台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庆市主城区的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时间、定品种、定地点的限制燃放,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常年燃放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辖区内划定燃放区域),并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由供销社专营管理的政策,市政府为此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营办法》)。三年来,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市政府都要根据《条例》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08年12月22日,市政府下发了《200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361号),明确了2009年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专营办法》规定:“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市供销总社负责烟花爆竹的专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供销总社的委托,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连锁经营”。

    为贯彻落实好《专营办法》,市供销总社设立市烟花爆竹(集团)公司和市金煌烟花爆竹公司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负责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务,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又在区县(自治县)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对全市烟花爆竹货源采购、配送、零售点布点及管理、品种选择、监封标识以及焰火燃放工作的组织等工作,市供销社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三、烟花爆竹销售布点的分布方案

    市供销总社每年都要对烟花爆竹布点工作制定具体的方案,指导全市烟花爆竹布点。2008年11月6日,市供销总社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限放区域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渝供发〔2008〕88号),对零售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零售点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配置消防设备等,零售点先由供销社初审,再由安监部门审核发放销售许可证,最后凭销售许可证和供销社的专营标识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零售经营户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后才能上岗。重庆市2009年春节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1605个,其中:渝中区40个,渝北区150个,江北255个,大渡口110个,沙坪坝250个,九龙坡170个,巴南150个,南岸230个,北碚80个,北部新区170个。主城区外的各区县烟花爆竹春节临时零售点1780个,常年零售点12000个,这些零售网点完全能够满足市民购买烟花爆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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