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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下)

2008/12/4/10:51 来源:慧聪消防网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

    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

    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睦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1.0.4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本条按照火灾目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邵、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本条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的等级相对应,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问题,无法完成等级高的施工项目。

    2.1.3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互相遵守。

    2.1.4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5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2.1.6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2.1.7本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2.1.8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2.1.9本条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人及填写记录表的格式要求。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2.2.2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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