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的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
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