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恢复、到改革开放进入三十周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公安消防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消防法制建设看,从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由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消防监督条例》至1984年5月13日第六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再到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国经济、科学、文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从1998年《消防法》颁发的十年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消防法》的修改又摆上了议事日程。本文拟对《消防法》颁布前十年、施行的十年及修改后的十年进行一些粗浅的,并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消防法制建设 三十年
1998年7月,我大学毕业进入公安消防部队工作,至今正好十年。当年的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从此开创了我国依法治火的新局面。此前的十年,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施行的十年。
2008年的4月22日,为加强火灾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消防法。消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根据立法计划,《消防法》修改争取年底出台,明年正式施行,这必将决定和影响消防发展进程至少十年。
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市场经济到科学发展;从温饱社会到小康社会,从小康社会到和谐社会,从《消防条例》到《消防法》,从《消防法》再到《消防法》的修改,深刻反映了消防发展的进程和客观规律。过去的十年,是同火灾作斗争的十年,现在的十年,是承上启下的十年,未来的十年,必定是消防科学发展的十年。
一、历史回顾前十年
(一)当时的消防安全形势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火灾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据统计,从1950年至1983年底,全国发生火灾170万次,烧死11.1万人,烧伤20.9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这还不包括“文革”期间1966年至1970年5年的火灾损失和军队、森林、矿井等火灾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领导下,各地加强了消防工作,火灾情况有所好转,但损失百万元以至上千万元、烧死数人以至数十人的重大恶性火灾仍有发生。尤其是八十年代前后,几把重特大引人发省。
例如,1979年12月18日吉林市液化石油气厂和1982年3月9日福建省福鼎制药厂两起大火,除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外,共死97人,伤89人;1983年4月17日哈尔滨大火,由于消防警力不足,水源缺乏,加之风大蔓延迅速,烧毁建筑32,800平方米,受灾居民758户,2,224人,直接经济损失780万元;1987年5月大兴安岭特大火灾,烧毁100万公顷森林,造成200余人死亡。当时由于在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中对消防要求考虑不周,对化学易燃物品管理不善,经常发生整个街道、工厂和村寨被烧光的严重事故,有些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伤亡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二)制订《消防条例》的必要性
《消防监督条例》颁布以来,对于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发展消防事业,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当时改革开放十多年后,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变化很大,并已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原条例规定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时形势的要求,同时,对一些必要的方面,如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适用范围,以及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消防监督管理等又未作出规定。尤其是从当时发生的火灾明显带有基础性、区域性、摧毁性的特点来看,火灾事故对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
因此,根据保卫四化建设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依靠群众、加强专门工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对《消防监督条例》进行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使消防工作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保卫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确的主要方面
1、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写进了《消防条例》总则。“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火灾发生。“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
2、扩大了《消防条例》的适用范围。原条例规定,“国防部及其所属单位,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经过修改,《消防条例》把火车、飞机、船舶也列入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