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察是消防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使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火灾现场及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火灾责任的一切对象所进行的实地勘察,并通过现场分析做出火灾结论的系统调查工作。火灾现场勘查是准确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乃至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但在具体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因现场勘查不细致而造成起火点认定不清,火灾原因认定证据不充分等现象时有发生。笔者通过多年的火灾调查实践,总结出以下在火灾现场勘查工作中易犯的错误,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并提出一些防范对策,如有不妥,敬请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一、火灾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准备工作不周密。火灾现场勘察遵循的“4431”程序,对勘查前准备工作做了四个方面的要求,而通常我们的火调人员都是随中队一起接警出动到火场,火灾扑灭后就地转入调查,因此出警前没有携带勘查器材。有些接到火调命令后到现场的火调人员,对于一些看似“简单”的火灾现场,往往没有及时封闭现场,造成人员随意进入,破坏了现场痕迹,事后发现有疏漏需要复勘现场时,却失去了条件。有些甚至没有观察燃烧状况、没有询问有关人员、没有确定勘查方案就直奔火灾现场,最后由于我们火调人员自己重复勘查、遗漏勘查造成现场的人为破坏。一些地方,火灾发生以后,往往只派一名消防监督员到场进行勘查,导致现场勘查和固定现场痕迹物证不能同时进行,顾此失彼。
(二)方法简单陈旧。由于基层大队人员少、任务重,加之有时火灾发生地偏远,发生时间突然,勘查人员往往未携带任何勘查工具赶赴火灾现场,有些基层大队甚至未配备火灾现场勘查箱,火调人员只能就地取材进行勘查,不论什么,都是“眼看鼻闻手摸”,导致现场勘查勘查速度慢,勘查效率低,影响勘查质量。应该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挥作用的“汽油/乙醇快速测试管”“碳化深度测仪”“回弹仪”“剩磁测试仪”等均躺在勘查箱内睡大觉,其结果是,推断火灾原因过程中使用“约”“左右”“可能”等字眼较多,因为证据的无力,致使火灾原因经不起推敲、查问。
(三)勘查先入为主。现场勘查时,往往直奔烧损情况最严重的部位,只重视中心现场的勘查,忽视外围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勘查;只重视“V”型、倒塌方向、金属熔珠等燃烧痕迹的发现和固定拍摄,轻视烧损轻重对比痕迹、塌落层次痕迹、蔓延燃烧连续痕迹的发现和固定拍摄。现场勘查时,如果只作局部勘查,不作系统勘查,极易造成失误。如2005年在某县调查的一起汽车内饰件厂火灾,着火厂房南侧靠墙堆放大量粉碎后的塑料粉末,又刚好前天下过一场雨,单就这堆塑料粉末进行勘查发现内部有碳化结块痕迹,只根据局部勘查,很容易推断此火灾系自燃起火;再进一步对整个厂区进行勘查,以及对相关人员询问,发现厂房东侧贴临搭建的库房过火情况最为严重,并且在厂房西南角设置的办公室只有局部过火的情况下,该厂负责人向我们反映有大量账单、票据被烧,后来了解,有人于火灾发生前两天到税务部门举报该厂偷税漏税。综合全面推断,此起火灾原因系人为纵火嫌疑最大。
(四)证据意识淡薄。一是部分火调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主观上难以把握那些是有用证据,导致勘查现场时,对发现的痕迹物证,该提取的不提取,该固定的不固定。二是现场勘查记录过于简单,一些至关重要的痕迹物证在记录中没有显示,尤其是能反映火灾发生前在此处人的活动状况的痕迹;有些根本就是在事后补填现场勘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