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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防工作中的经常性用语错误解析
2008/8/29/14:46  来源:安徽淮北市公安消防支队  作者:吕本谦

    消防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使用书面或口头用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但在日常执法办案实践中,部分人员用语不够严谨,错用、误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存在于执法人员口头上、法律文书中和卷宗内甚至出现在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中的不恰当言辞,不仅影响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而且降低了公安消防法律文书的权威。因此,在消防执法办案中规范用语,有错必纠,势在必行。笔者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消防监督干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用语进行解析,仅供学习参考,不足之处也敬请给予批评指正。

    一、限期改正与限期整改的混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中确定的公安消防执法制式法律文书,是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种类。而在实际的领导讲话、汇报材料中,经常会出现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多少多少份等字样,甚至有的单位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错误地出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字样,这都是不规范或错误的用语。当然,对重大火灾隐患的限期整改,下发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确实是《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而不是《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延期整改的文书,下发的是《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而不是《同意延期改正通知书》,请大家在使用时注意规范。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与火灾损失的混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为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的损失只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对因火灾带来的误工、误时和精神等方面的间接损失是无法核算的。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平时无论是在填写法律文书还是撰写材料,都应该出现的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XX元,而不是“火灾损失”多少多少。因此,平时大家经常用的,如:全年火灾损失较往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几的说法是不规范的。

    三、消防安全许可与“消防办证”的混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而不是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到某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应问“是不是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而不是问“有没有办消防证”。作为地方单位,说法不规范的地方我们应该给予纠正,同时应确保自身用语规范,特别是在领导讲话材料或书写汇报材料时,更需要注意。

    四、化学危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的混用

    根据国家标准局颁布的GB6944-86将危险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如:黑索金、梯恩梯、硝化甘油等;压缩和液化气体,如液氨、氟等;易燃液体,如苯、丙酮等;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品,如黄磷、电石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等;毒害品,如:氰化氢、二硝基甲苯等;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杂类。易燃易爆物品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前者的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五、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的混用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该项性能主要取决于材料的可燃程度及对火焰的传播速度。它是评价材料防火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不燃性建筑材料,A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1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2级;易燃性建筑材料,B3级。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基础、墙壁、柱、梁、板等建筑物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的变化特点,一般分为三级: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因此,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六、放火与纵火的混用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门放火,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对该罪作了规定。“纵火”虽与放火是同义词,但不是刑事法律法定用语。因此,我们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时应该表述为“放火”,而不是“纵火”。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消防法》的混用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对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格式、机构、项目有统一、严格、规范的要求,制作行政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时,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能将日常口语、简称带入文书中,将之简称为《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在办案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具体到条、款、项的,应使用制式文本的写法,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表述公历年份也不能将2008年简写成“08年”(注:08年系我国西汉末年)。同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能简称为“低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宜表述为“高规”。

    八、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概念的混用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等词语,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并不一样。大家都知道“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办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这无疑说明了消防产品的概念是最广泛的。从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检验的范围包括消防设施、装备、建筑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范围应大于消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单独称谓的,因此两者亦是不同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78-2005)中所称的消防设施,几乎包括了我们常见的所有消防器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等灭火类产品,也包括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范类产品。灭火器只是灭火器材中的一类,因此是范围和概念范畴也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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