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建立多形式的消防组织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五
2008年6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唐天标委员说,第3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如果消防队仅是完成扑救工作的话,恐怕还不太够,应该把预防放在第一位。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也是承担火灾的扑救工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还要赋予村民委员会防灾救灾的职责,特别是在一些村民比较聚集的地方或山区,他们要防火自救,如果仅是等待专业消防队的话,等到消防队到了那里,房子也都烧完了。
李连宁委员说,这次修改消防法增加了第36条,把“抢救生命”作为公安消防的一个法定职责,我认为这一条增加得非常必要,也是对这次抗震救灾经验的一个初步总结。因为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现在应急抢险救灾实际上已经成为消防部队的主要任务。2007年,他们为生命的抢险救灾出动了33万多次,占消防全部出警的66.8%,比重非常大。所以把救援作为公安消防的一个法定职责,我认为是非常必要、非常适时的。现在的问题是给了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任务,但是对他们的支持不够。抢救生命的救援工作专业性是非常强的,而且时间性也非常强,如果不能在所谓“黄金时间”抢救出来的话,就完了。这次汶川特大地震刚开始救援的时候,废墟下一片呼救声,结果声音越来越小、越来越少,眼睁睁看着救不出来,原因就是没有救援的专业设备。所以在这一条的基础上,建议加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为公安消防部队配置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的专业设备”,这是政府要做的事情,要不然要让他们救人,又没有专业设备。十万大军最后靠手来扒,靠手来扒能扒出多少人?建议把这一内容写进法里。同时对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的条文中,建议加上“生命救援设备”的内容。第二,现在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讲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但是对消防人才资源重视不够。从现在来看,消防特警人员是非常有限的,资源是非常珍贵,甚至可以说是稀缺的。据这次介绍,汶川地震大概有18000名消防特警,占全国消防特警的75%。现在消防队伍实行的是兵役制,一个兵员整个轮换期不到五年,消防人员入伍以后先培训一至两年,能用的只有三年,三年以后就走人,回去以后再就业,所以导致本来非常稀缺的人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是最大的资源,只有设备也是不行的。这次救援的时候有一个穿着花格衣服的人在现场指挥,老百姓就说正是这个人救了很多人,这个人原来在部队搞过这样的工作,救援经验十分丰富,地震后,他们两口子都跑到这里来救援了,实际上是他在指挥现场的救援。因此对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应该在消防法中表述出来,增加相应的规定。希望在本法中增加一条。例如,对兵役制人员扩大士官的比例,这样就可以延长其部队服役期。另外,转业或者退役以后,能够进入各省各地的消防救援预备役,平常由公安部门管理,一旦有事可以拉出来。这种养兵的方法,比完全用兵役制的方法效用更高。具体在法里如何写我还没有考虑好,总之,建议把消防人力资源的开发、运用作为法里的一条内容。
张中伟委员说,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我认为这一条规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