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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二审摘二:关于火灾预防

2008/8/26/14: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关于火灾预防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二

    2008年6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燕明委员说,第15条,现在有2款,建议再增加1款,即“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改建、扩建、重大装修等损害、改变原消防设计的行为,应当比照本法前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核、备案和检查”。因为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场所被改扩建以后,原来的消防设计被改变和破坏的情况,应该重新进行审查、审核以及检查。

    王万宾委员说,第16条最后一句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议改为“第一责任人”,因为“责任人”的概念比较宽泛。第24条第5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议将本款单列成为一条。第24条的规定属于在产品形成之前的认证问题,认证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的标准和要求。新增加的这一条,主要解决产品进入市场以后,可能会由于企业把关不严等原因,质量发生变化的监督问题。建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抽查和检测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产品。对于被抽查经确认是不合格的产品,应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两次或两次以上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应该撤销企业生产这类产品的资质。”

    杨德清委员说,关于火灾的预防,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议增加一个内容,就是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因为现在很多火灾是由烟花爆竹引起的,比如去年广东三水发生烟花爆竹仓库爆炸,损失很大。前些年很多地方对于烟花爆竹是禁放的,现在慢慢解禁了。过去为了增加节日的喜庆,燃放鞭炮,鞭炮比较小。现在的烟花爆竹,越生产越大,有的比部队的大炮、地雷还大,像水桶那么粗,而且安全系数也很低。爆炸以后引起的人员伤亡、火灾都要高度重视。因此,建议再加一项内容,就是对于烟花爆竹的生产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的安全系数。既然解禁了,让群众过一个欢乐的节日,就要考虑到安全问题,烟花爆竹不能越生产越大。

    梁维特(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7条、第20条、第30条都说要确定消防的安全管理人,第20条文字上的表述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是责任很大的,但是对他的资格要求没有明确说明,比如他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什么样的经验、要负什么样的责任,条文中都没有说法,在这方面需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说明,让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企业在确定消防管理人时,起码知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沈春耀委员说,提一条意见,草案第19条有两款规定,分别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这一条对于原来消防法的规定作了修订。原来消防法第15条有这样的一个规定,“设有车间和仓库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还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限期进行恢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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