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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审议摘六:关于中介服务机构

2008/8/15/08:31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关于中介服务机构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六)

    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智权委员说,关于中介机构审核事项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说得不够明确,也不配套。我具体说一下,第9条简单地讲就是工程建设的消防设计要交给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这是明确的。第28条也讲了“从事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这也讲明了。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最后一页讲“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标准,由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里讲的是“标准”。这三条联系起来看,不知道依法批准这个中介机构的部门是谁,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相配套,我担心这里缺少一个环节,这些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谁来审批。第二,第9条第1款“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这个话说得很明确。第9条第2款又规定消防设计送中介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中介机构经过审核以后,他对于消防设计负不负责?从文字看,中介机构好像没有责任。第三,第9条第2款第3行“并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这个施工许可是指整个的工程许可,还是指消防设计工程许可。好像指的是整个工程许可,而不是消防工程许可。消防设计的施工许可是由哪个部门许可呢?也没有规定清楚。以上三点,建议在修改时能够规定清楚。

    庄先委员说,第一,第9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并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议将“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中介机构审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修改为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取消最后“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抽查”。修改的原因是:一是一个消防工程里只是一个子系统工程,一个大楼,或者一个电站都是政府部门审批,消防工程虽是一个子系统,但是是人命关天的工程,我认为在审核上不能委托给中介机构。第二个理由,设计应该是谁审批设计谁负责,现在审核是交给中介机构,验收是消防机构,如果二者不一致,但已建成,如何处理?基于这两个理由,我建议将中介机构只能负责技术审查,审批权仍由消防机构负责。第二,第10条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建议改为“建设部门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公安派出部门申请验收”。理由也是一样的。

    黄镇东委员说,第9条,将消防设计文件由过去的消防安全部门自己审核转到由中介组织审核。与此条相对应的还有第28条关于中介组织资质和资格的认定,还有第60条的责任条款。从立法技巧上说,这3个条款是相互配套实施的。我认为这次消防法修订草案中把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由消防机构转到中介组织承担,应该说是制度上的改革,这个改革确实有很多好处,一是现在消防设计的审核人员,从大量的技术性工作解脱出来,让他们发挥专业优势,集中把好消防安全关。二是体现了这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部门职能转变。所以这个修改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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