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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安全生产、新闻、广播电视、旅游、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普法、科普、宣传的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活动。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