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员工缺乏自救能力。经营者平时没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消防培训,导致在发生火灾时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相关法规: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记者刘妍通讯员张庆文严青)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