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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8/4/24/08:24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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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险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森林防火的现状和形势分析;

    (三)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五)森林防火物资储备;

    (六)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加强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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