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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制定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2007/11/20/09:31  来源:北京丰台  作者:张雷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北京丰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由区安监局广泛征求相关委办局的意见后,起草、制定了《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已经丰台区政府第59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以政府名义正式向全区印发了《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7]38号)。

    奖励办法正式颁布后,区政府将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室,受理室设在区安监局。公开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范围: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是从事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是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是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后,举报受理室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给予举报人答复。对一般隐患的调查处理,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较重大的安全隐患,要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或其他防范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区政府将依照奖励办法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举报电话:63809300;通信地址:丰台区文体路2号区安监局办公室,邮编:100071;电子邮箱:ftaj@163.com.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有力促使企事业单位更好的履行主体责任,政府各部门更好地履行的监管责任,街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丰台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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