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党中央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国家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日益重视和关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公安消防机构而言,进一步加强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公共消防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有感于此,笔者就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要在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原则。未成年人在体力上弱于成人,在心理上还未成熟,社会学上把他们归属于弱势群体一类。举世震惊的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死者中288人是学生,2001年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受伤,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惨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些法律规定,充分展现出国家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和决心。公安消防机构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加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良好风气。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特点,对症下药。
(一)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心。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2004]10号)文件统计:仅2000年到2004年初,全国学校、幼儿园共发生火灾3700余起,死亡44人,受伤79人,直接财产损失2200余万元,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不少学校、幼儿园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存在着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逐步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其次,教育部门要担负起相应职责,及时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学生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是消防部门在日常的消防监督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把审核、验收关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学校和家长要起模范和表率作用,针对未成年人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成年人的一举一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学校和家庭都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在学校,首先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课堂上,老师要适时教育学生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在家庭,父母等长辈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长首先要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做好家庭火灾的预防,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安全的家庭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大人要逐步把掌握的知识有意无意地传授给孩子,相反,孩子掌握了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也可以影响到家长和老师,这是一个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过程。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家庭更是消防宣传的重点,目前,笔者所在的景德镇支队正在积极筹备以“五进”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家庭趣味比赛、学校知识竞赛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