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0.1 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7 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
名称 |
一类 |
二类 |
|
居住建筑 |
高级住宅 十九层十十九以以上的普通住宅 |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
|
公 共 建 筑 |
1、医院 |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
构件名称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
耐火等级 | |
|
一级 |
二级 |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0.75 |
不燃烧体0.50 | |
|
柱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50 |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50 |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1.00 | |
|
吊顶 |
不燃烧体0.25 |
不燃烧体0.25 | |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
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
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
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m ) 表4.2.1
|
建筑类别 |
高层建筑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11 |
14 |
|
裙房 |
9 |
6 |
6 |
7 |
9 |
4.2.3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的防火间距 表4.2.5
|
名称和储量 |
防火间距( m ) |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小型甲、乙类
液体储罐 |
<30 m3 |
35 |
30 |
|
30-60 m3 |
40 |
35 | |
|
小型丙类 液体储罐 |
<150 m3 |
35 |
30 |
|
150-200 m3 |
40 |
35 | |
|
可燃气体 储罐 |
<100 m3 |
30 |
25 |
|
100-500 m3 |
35 |
30 | |
|
化学易燃 物品库房 |
<1t |
30 |
25 |
|
1-5t |
35 |
30 | |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0 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4.2.7
![]() |
一类 |
二类 |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丙类厂 (库)房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20 |
15 |
15 |
13 |
|
三级 |
25 |
20 |
20 |
15 | ||
|
丁、戊类厂 (库)房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5 |
10 |
13 |
10 |
|
三级 |
18 |
12 |
15 |
10 | ||
|
煤气调压房 |
进口 压力 (MPa) |
0.005- <0.15 |
20 |
15 |
15 |
13 |
|
0.15- <0.30 |
25 |
20 |
20 |
25 | ||
|
煤气调压箱 |
进口 压力 (MPa) |
0.005- <0.15 |
15 |
13 |
13 |
6 |
|
0.15- <0.30 |
20 |
15 |
15 |
13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储量(m3) |
<30 |
45 |
40 |
40 |
35 |
|
30-50 |
50 |
45 |
45 |
40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25 |
25 |
20 | |
|
<10 |
25 |
20 |
20 |
15 | ||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
建筑类别 |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一类建筑 |
1000 |
|
二类建筑 |
1500 |
|
地下室 |
500 |
注: (1)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
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 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 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