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将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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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网 2006年4月11日9时40分 信息来源:消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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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以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积极促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通知指出,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各地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通知强调,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创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
保险业要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通知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加强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要鼓励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依法提供条件。同时,要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资料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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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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